工作报告
2015年县检察院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5-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3月28日在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夏逸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全年共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45人,批准逮捕41人,同比下降32%;审查起诉147人,提起公诉166人,同比下降22.7%。其中,批准逮捕盗窃等侵财性犯罪嫌疑人7人,同比下降65%,提起公诉8人,同比下降80%;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嫌疑人5人,提起公诉8人。积极回应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深切关注,对4名生产“假里脊肉”“铝馒头”等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法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和电信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案件,批准逮捕2人,提起公诉6人。常态化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捕慎诉。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捕4人,不起诉28人(其中“醉驾”23人)。推行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批捕2人,不起诉1人,封存4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联合县教育局在职业高中举办“模拟法庭”活动,并制作专题片在县电视台“平安畲乡”栏目播放。


深入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渠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各类信访案件。办理群众来信来访69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经审查息诉5件,通过诉讼监督途径解决4件。在办案过程中,着力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3起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对家庭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核查群众举报基层组织人员线索32件。与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措施和行政手段解决4起缠访闹访案件。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试行上下一体的信访接待机制,上访群众在本院视频接待室可向上级院提出信访要求,上级院通过视频予以解释答复。基层检察室职能得到全面发挥,除提供法律咨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以外,在职务犯罪查办和矛盾纠纷化解方面有了新突破,立案查办1件农村干部贪污案件,调解处理3起干群纠纷案。


着力服务基层发展。选派骨干力量参与县委部署的“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根据县委‘一户一策一干部’的要求,对联系乡23户“46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加快脱贫步伐。在全省推进“美丽县城”建设的背景下,以县委“全域化景区”战略为支点,切实寻求联系村的经济增长点,指导联系村建设“云中驿”驴友驿站民宿综合体,该设施预计在今年“三月三”期间试行营业。针对森林火灾频发,滥伐盗伐林木案件屡禁不止,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现象,结合办案,呼吁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为景宁山区走“绿色发展之路”守住家底,为景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留有余地。


二、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社会响强烈的大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密切与纪委、审计部门的联系,全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3件16人,渎职侵权案件2件2人。其中,查办大案15人,科级干部3人。开展农村养老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整治活动,立案查办敬老院工作人员贪污养老资金案件2件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扎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一般预防与专项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以省检察院部署的“百场案件剖析警示教育”和“百个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活动为抓手,结合办案,在全县11个乡镇和部门开展预防宣讲活动,800余名基层干部受到廉政警示教育。联合县纪委出台《关于加强涉农专项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全县预防职务犯罪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县发改局、审计局和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外舍小学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06次。


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顺应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新要求,关切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以纠错防漏为切入点,稳步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3件,其中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认真审查各类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对于违反程序和有瑕疵的证据予以排除补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排除非法证据1份,补正瑕疵证据6份。


依法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民事和行政监督,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件。对7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耐心向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其服判息诉。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出检察建议12份。对认为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3件3人,经上级法院审理改判2件2人。本院公诉科被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依法开展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认真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责,向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8份,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3件。依法对适用强制措施进行监督,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对9件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6人,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和管理情况监督,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名罪犯被收监执行。


四、加强检察自身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强化思想能力建设。深化政治纪律、法治信仰教育和纪律作风管理,开展“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和“三严三实”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队伍思想、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全员轮训活动,组织干警到法学院听取前沿理论讲座,拓宽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视野。加大人才培养和使用力度,促进队伍结构合理化,努力使队伍的知识构成、年龄结构和性别比例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和目标任务相适应。


强化司法规范化建设。认真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专项审议,对常委会提出的意见,认真梳理,扎实整改,及时报告。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冻结款物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办案安全防范等专项检查。通过自我检查、上级督查和异地互查,开门听取意见建议,共查找15个问题并及时予以整改。对扣押款物处理不当的,及时予以赔偿处理,建立了涉案款物统一保管制度。对限制律师会见权问题,充分采纳意见,建立常态化律师会见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案件管理中心职能,实行案件统一管理,对所办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强化办案内部监督制约。


深化检务公开。举办“检察开放日”和“举报宣传周”活动,邀请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视察检察工作,听取意见建议。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新选任人民监督员10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司法办案的监督作用,共有4件拟撤销的职务犯罪案件交付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向当事人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在互联网上发布起诉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71份,公开信息75条。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进展,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2015年检察工作虽然有了新进展,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检察工作还存在诸多“短板”,主要是:部分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仍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落实保障人权和规范司法的新要求还不够严格;部分检察人员担忧律师介入可能会干扰办案,对律师会见仍有疑虑和拖延现象;少数检察人员办案方式方法陈旧,仍然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现象,在维护社会稳定、惩防职务犯罪以及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较大距离;部分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还存在不严格、不规范和不透明的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部分检察人员对做群众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少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够深入细致;少数检察人员精神状态欠佳、担当意识欠缺,有的“爱岗”“恋岗”但不敬业、出勤不出力,对待工作“怕”字当头、被动消极,有的求稳怕难,不敢担当。对于这些“短板”,我们将认真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补长补齐。


各位代表,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之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保持惩治腐败力度,着力实现司法公正,确保检察改革顺利进行,为景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着力点,保障社会发展大局。把保障G20峰会顺利召开作为今年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的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坚决惩治电信诈骗和新型互联网金融诈骗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坚持“监督纠错”和“息访息诉”两个功能并重,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树立群众意识,解决好群众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以惩防职务犯罪为着力点,打造廉洁政务环境。紧紧围绕党委决策部署,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规范司法为保障,以检察改革为动力,促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突出查办发生在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投资领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严重不作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犯罪案件,骗取、套取、侵吞、挪用和私分国家投资项目补贴以及扶贫资金、侵害民生民利等犯罪案件。深化同步预防和工程预防,推进制度预防,巩固反腐倡廉的成果。及时堵塞漏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严把批捕和起诉关口,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加强对诉讼监督难点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问题。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坚持依法办理,审慎入罪。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研究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今后公诉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探索实践提前介入侦查、诉前会议和审前分流等工作。


四、以司法改革为动力,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办案责任制等前期工作。深刻领会司法改革精神,比照同类试点院正确做法,及时掌握各种思想动态,引导全院干警正确看待改革、参与改革和支持改革。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早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院的支持,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协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检察职能履行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人心稳定、队伍稳定和工作稳定。强化看齐意识,认真查找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工作的不足,采取措施,迎头赶上,全面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和水平。


各位代表,过去的工作成绩应当归零,2015年检察工作的篇章已经翻过去。2016年,我们将继续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本次大会的决议,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寻找短板,补齐短板,开拓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为加快建设“中国畲乡·小县名城”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相关用语解释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第2页第6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为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去除犯罪标签、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2、“百场案件剖析警示教育”和“百个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第4页第2行):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启动“百场案件剖析警示教育”和“百个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活动。根据省检察院部署,检察机关深入医疗、教育、专项资金等领域,组织开展案件剖析警示教育活动11场;及时介入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第4页第8行):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4、排除非法证据(第4页倒数第6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5、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第5页倒数第3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事执行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一是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二是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三是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四是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是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六是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七是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八是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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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              2016年3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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