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偷拿妻子的钱也有事
时间:2020-06-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李秀梅 刘琦)被害人小荣(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银行卡内的30余万元存款会不翼而飞,而作案者还成了她的丈夫。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

  小荣曾在外地打工,回到家乡后兑下一家米线店经营。李某游手好闲,欠下不少债务。2018年3月,李某与小荣相识,不久同居。

  一次,小荣醉酒后,说出自己有几十万元存款的事。于是,李某偷偷查看小荣的手机,发现手机短信提示一张银行卡内余额有30多万元。他便用小荣的两个手机号注册了两个微信号。之后,他将银行卡内余额陆续转账至注册的微信账号内,再转入自己实际使用的微信账号。为了防止小荣发现,他还把银行卡支付短信提示功能屏蔽。

  钱到手后,李某首先想到的是赌博。他每拿到一笔钱,便购买彩票或者进行网络赌博。

  2019年6月,小荣与李某结婚。直至同年11月,小荣欲买房交纳首付款时,才发现银行卡内余额不足百元。小荣多次质问李某,李某百般抵赖,小荣无奈选择报案。

  李某在被羁押期间辩解,他花的是他妻子的钱,不是犯罪。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同样是犯罪。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李某盗窃的是小荣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开始实施盗窃行为,持续至婚后的一段时间,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未获得谅解,所盗钱款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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