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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付短开长” ,耍小聪明的他们因偷逃通行费获刑
时间:2021-04-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高铁“买短乘长” 话题曾经一度沸沸扬扬。“买短乘车”即买短程车票,越站乘车,以此达到省钱的目的。这种逃票行为不仅影响铁路运营秩序,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轻者将被纳入铁路失信人员名单,或被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因涉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就有人对高速公路通行费动起了歪脑筋采取类似“买短乘长”的方式付短开长”,结果因此获刑.

4月7日下午,景宁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恶意跨省偷逃通行费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民、张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近7万余元,双双获刑。该案件是全国高速公路取消省界收费站联网收费以来,丽水市宣判的第一起恶意跨省偷逃通行费案件。

被告人刘某雇佣被告人张某,共同驾驶一辆辽GA牌半挂车。为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在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故意取下车内ETC设备,领取通行卡驶入高速。伙同张某谎称是从ETC上高速,向收费员隐瞒真实高速入口、谎报上高速的时间、地点的方式逃缴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丽水管理中心在开展异常数据稽核时发现,该车辆领取的通行卡存在多次“有入无出”的异常数据,有重大逃费嫌疑,其行驶轨迹涉及辽宁、河北、江苏、浙江等多个省份,并多次在景宁收费站出入。管理中心曾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要求其尽快补缴高速通行费,但刘某却不予理睬。之后,管理中心报警,两人被景宁公安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共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用23次,合计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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