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2年县检察院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5-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2年2月27日在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夏逸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工作



 


2007年以来,自治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打击犯罪和化解矛盾相结合,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五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409人,批准逮捕351人,不予批准逮捕5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715人,提起公诉609人,不起诉 85人,尚有21人在审查起诉之中。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准确、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批准逮捕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16人,提起公诉36人,批准逮捕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32人,提起公诉138人,批准逮捕涉毒犯罪17人,提起公诉18人,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4人,提起公诉28人。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14人。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积极配合党委统一部署,立足稳定发展大局,提前介入侦查,力求证据确实充分,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的严惩。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对轻微刑事案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用逮捕措施,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努力在检察环节促成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对15名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60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对疑难复杂容易引发上访的案件,实行风险评估预警,从源头上防止矛盾升级转化。畅通信访渠道,重视初信初访,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327件,依法处理刑事赔偿案件1件,司法救助案件7件。


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探索建立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社会品行调查制度和跟踪帮教制度,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特殊程序办理,减少执法办案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共对8名未成年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对9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立足检察职能,延伸办案触角,体现人文关怀。在办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梧桐乡阳某某杀夫案时,会同当地党委政府解决阳某某服刑期间其幼年子女学习和生活问题,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二、依法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努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扎实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实现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良性互动,保持和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五年来,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73人,其中市检察院交办10人,贪污贿赂类犯罪56人,渎职侵权犯罪1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64余万元。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坚持以查办大要案和社会关注领域发生的案件为重点,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工作标准,坚持办案质量与效果相统一的工作要求,依法查办了一系列窝案串案。立案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20件,查办科级干部犯罪17人,其中市检察院交办10人。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查办拉拢腐蚀干部的行贿犯罪3人。


 依法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顺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积极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办案中,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一般工作失误与渎职侵权犯罪的界限。把纠正违法同查办案件结合起来,深挖隐藏在执法管理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近年来,立案查办了林木采伐、土地征用和新农村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9人,其中沈某某等滥用职权、贪污案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十大精品案件。2010年我院反渎职侵权局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先进单位。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加强对职务犯罪规律的总结研究,不断完善预防措施,提高工作实效。会同国土、烟草、电力、交通等行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以案说法,到发案单位召开案例剖析会,进行警示预防教育。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立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有关单位提供廉政准入查询服务。防患于未然,2011年配合乡镇党委政府,为换届后农村两委班子广泛进行了上岗前预防职务犯罪培训,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务。


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维护司法权威


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着力点,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拓宽监督视野,增强监督实效。


依法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能。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对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侦查和漏犯漏罪进行监督纠正。共监督立案6件,监督撤案10件,追捕5人,追诉漏犯22人,追诉漏罪16起。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批准逮捕12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份。


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5件,改判1件。对认为确有错误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建议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9件,改变裁定1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13件,改判决1件,调解结案7件。探索民事案件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督促支持涉案单位提起民事诉讼23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190余万元。同时,对77件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依法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违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及保外就医等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针对监管活动和监管场所安全隐患,提出检察建议,力保看守所监管安全文明。重视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有效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健全监外执行人员矫正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信息,回访执行对象,防止监外执行人员重新犯罪。       


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水平


以保障公正执法为核心,以提高队伍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检察基础建设,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增强为民执法和公正执法意识。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坚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科学决策能力。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定全员廉政风险岗位等级,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检察干警公正廉洁执法。


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积极探索和完善教育培训方式,切实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鼓励干警参加高等学历教育和检察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干警法律专业水平和岗位技能。五年来,有1人被评为省优秀侦查员,1人被评为市十佳侦查监督办案能手,1人被评为全市政法系统五十佳干警,5人取得法律硕士学位,14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在国家知名期刊发表论文41篇。


加强检务保障,夯实检察发展基础。五年来,在县委、县人大和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有了较大的改善。检察技侦综合大楼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了检察三级专线网、办案工作区、视频会议室和远程侦查指挥系统等现代化办公办案设施的建设,保障了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有机统一起来,对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认真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专项监督和人大代表的日常监督。完善代表联络机制,主动约访走访,征求意见,及时通报和反馈落实情况。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通报重大有影响案件办理情况,并邀请观看同步录音录像。重视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五年来的检察工作实践表明,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只有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只有着眼全局,融入大局,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只有把执法办案与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改革创新,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才能保证检察工作充满生机活力;只有从严治检,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各位代表,五年来,检察工作取得了应有的成绩,推动了检察事业与我县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离不开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自治县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五年来的检察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化解矛盾纠纷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检察干警综合素质还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对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思考不够深入,应对不够有效,对少数案件的处理,人民群众还有不同的看法;执法办案的情况通报和信息反馈还不够及时有效,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检察队伍的结构有待改善,进人难留人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题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和改进。



 


今后五年的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自治县检察院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三县并举”发展战略,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我县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更加注重服务大局,切实增强服务实效


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紧紧围绕畲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完善服务大局的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二、更加注重发挥职能,切实提高保障水平  


综合运用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集中力量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和处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和处理政策执行中的失误、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和处理不正之风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界限,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客观公正。


三、更加注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干警素质


把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以改进执法作风和工作作风为重点,切实抓好检察机关自身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开展“办案质量回头看”活动,确保依法、公正、文明、廉洁办案。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加强业务尖子培养,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检察文化建设,营造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四、更加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更加主动接受党的领导,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使检察工作更好融入全县工作大局。积极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适时公开执法办案情况,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答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〇一二年主要工作


2012年,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把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落实检察环节社会稳定形势研判机制,严厉打击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犯罪行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的责任感,突出办案重点,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善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和实效性,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发生。


突出监督重点,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加强诉讼监督。根据县委县政府产业富县战略部署,面对新形势,围绕企业发展,重点查处损害企业权益的侵犯知识产权、暴力逼债和失职渎职案件,监督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执法不公案件,保障企业良性发展。


推进检察基础建设,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核心价值观。关注立法动态,因应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针对性的开展学习研究活动,做好法律适用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巩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基。


各位代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为建设繁荣和谐新畲乡作出积极贡献!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名词解释


1、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2、风险评估预警: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阶段性或终局性的法律裁断前,对可能引发涉检信访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项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有针对性地落实预防、解决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3、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社会品行调查制度: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引入社会力量,对犯罪嫌疑人的学习、生活、人格特征、行为习惯等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作为是否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如何有效开展案后帮教等的有益参考。


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为了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实施的制度,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              2012年2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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