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6年县检察院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5-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2月20日在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瞿承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县八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 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畲乡和谐稳定


紧紧围绕全县“平安建设”、“拆治归”等中心工作,依法开展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和社会治理工作。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法打击各类危害社会治安、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为平安夺金鼎作出积极贡献。五年来,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01人,提起公诉850人。其中,批捕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30人,提起公诉35人,批捕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16人,提起公诉134人,批捕毒品犯罪16人,提起公诉28人,批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3人,提起公诉9人(省公安厅交办的1件26人报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批捕非法集资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3人,提起公诉6人,批捕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2人,提起公诉24人。


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对轻微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从严把握起诉条件,努力促成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诉讼过程中,促成刑事和解47件,对罪行不重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批捕34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94人。妥善处理涉众案件,对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实行风险评估预警,从源头上防止矛盾升级恶化。推进信访改革,实行诉访分离,共受理信访案件367件,移送有关部门130件,导入司法程序37件,其中息诉刑事申诉案件2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6.5万元。积极参与G20峰会护航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稳控重点上访人员3人,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2件。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立足职能,参与社会良性治理,创新治理机制。加强与部门乡镇联系,建立重点人员联合稳控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维稳合力。开展“防醉驾保平安”活动,形成了干警到乡村“喝一杯茶、谈一次心、发一本宣传册”的治理醉驾防控机制。该机制于2016年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经典事例。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保护性司法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别程序办理。在办理某中学命案中,与多方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使犯罪嫌疑人重返校园。同时,跟进校园平安治理,与相关部门建立校园欺凌违法犯罪防控机制,该事例被评为丽水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例。


二、依法惩防职务犯罪,营造清正廉洁发展环境


在全县惩防腐败体系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依法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五年来,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73人,渎职侵权犯罪14人,其中科级干部14人,党员4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30万元。


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顺应群众呼声,深挖腐败窝串案。紧盯涉农惠民、民族发展和企业扶持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了惠农补助资金贪污贿赂犯罪47人、项目建设资金贪污贿赂犯罪33人、医药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10人。2014年,查办了林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贴息受重大损失案件。2015年,查办了沙湾镇贪污、渎职窝串案。2016年查办了民宗局工作人员与基层干部、商人相互勾结,贪污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收受贿赂串案。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并重,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搭建预防工作载体,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年来,在乡镇、部门和重点行业开展案件剖析、预防宣讲48次。利用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载体接受法律咨询230次,发放预防宣传册2150份。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1231次。18篇预防调研报告和课件被选入省检察院预防文库,沙湾镇窝串案剖析材料被县领导批示肯定。借助媒体进行预防宣传,扩大宣传影响力,在《平安畲乡》电视栏目多次播放预防职务犯罪专题片。


三、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着力点,强化监督意识,拓宽监督视野,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以纠错防漏为重点,认真开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12件16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9件12人,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追捕2人,追诉13人。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批准逮捕19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6份。监督立案的均被判处刑罚,有3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6件,经上级法院审理改判3件。坚持法律监督的服务导向,2016年在“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监督立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7件9人,震慑了犯罪,促进了和美景宁建设。


改进民事行政监督。在诉讼法修改、监督门槛提高的背景下,转变工作思路,拓宽监督渠道。五年来,共受理和审查不服人民法院裁判17件,经审查,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5件,改判2件,对12件正确的裁判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了法院裁判的权威。2013年妥善处理了城北液化气公司申诉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典型民事抗诉案件。针对我县库区流域非法捕捞案件多发,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威慑力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监督移送案件,6名涉案行为人受到刑事追究。联合水利部门督促犯罪嫌疑人放流鱼苗,恢复生态。此项活动在全省率先开启“监督+生态修复”的模式,受到新华网、浙江法制报等多家国家级、省级媒体关注,并被评为2016年度全省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司法民行精品案件。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以维护法治权威和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为工作重点,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五年来,共开展看守所巡查383次,发出检察建议68份,其中向监管机关发出54份,向审判机关发出14份;认真审查生效的刑事判决,对应当执行而未及时执行的财产刑,依法督促法院执行10件,涉及金额2.7万元;依法对拘留、逮捕的适当性进行监督,对无羁押必要的29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通过对刑罚交付执行和日常执行的监督,使2名罪犯被收监执行,2名罪犯被网上追逃。


四、主动融入全县工作大局,致力服务绿色发展


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县委工作大局之中谋划,立足办案,拓宽视野,延伸职能,提高服务水平。


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办案要求作为民心工程来抓。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在丽水检察系统率先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规范化办案手册》,完善办案流程,明确侦查规范,确保办案的依法、有序和文明。加强与律师的协作与配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取消侦查阶段限制会见措施,2015年后律师会见率达100%。加强内部监督制约,2014年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案件的受理和分流,通过对案件的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与事后评查,实现案件质量全程监控,共评查各类案件65件。


增强服务大局成效。主动融入全县中心工作,精准发力。针对历届基层换届选举“选前违法违规,选后举报不断”等问题,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开展“护航换届选举”活动。活动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全员发动,多措并举,取得成效,得到了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浙江卫视等媒体对活动进行了报道。充分认识非公企业在社会稳定发展、全面小康建设中的作用,积极为非公企业提供精准服务。与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协作机制》、《关于保障畲乡经理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制度,开展“诚信发展·景检伴你行”活动,提振企业信心。执法办案中,对涉企案件“轻拿轻放”,对危害企业犯罪从严处理。


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和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诉求,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建立起便民利民的“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提供案件受理、法律咨询、程序查询和畲语翻译等服务。在两个街道设立了基层检察室,设立以来,共接待来信来访136件,法律咨询115人次,积极协助街道调处纠纷,协助反贪部门查办案件。加强检察工作宣传,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公共媒体和自媒体,为人民群众讲好检察故事。2016年我院微信公众号被评为丽水检察机关优秀微信公众号,1人获得微信优秀编辑。


五、全面加强检察自身建设,确保法律监督公正高效


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归零翻篇开新局”、“两学一做”等教育活动,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提高干警思想境界和政治素养。组织学习全国模范检察官王盛和丽水检察系统先进典型,培育干警忠诚担当精神。全面排查廉洁风险点,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和省检察院“九条禁令”,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干警“三圈”管理的制度》,对干警“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全方位管理。狠抓纪律作风,以制度管人管事,开展检务督查,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推进检察文化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以队伍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以“文化育检”活动为载体,打造检察职业文化。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和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体验活动,培养知识丰富、人格健全、思维理性的检察职业操守和人文情怀。2014年10月,“文化育检”做法在全省政法系统作了经验交流。坚持理论培训和实务培训相结合,鼓励干警参加检察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干警专业素养和岗位技能,涌现出一批办案能手和专门人才。五年来,选送到高校、专门培训机构培训168人次,下派上挂5人次,1人获全省侦查能手、3人获全市优秀辩手,10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知名期刊发表论文6篇。


积极推进检察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按照上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严格入额条件,突出业绩考核,破解人多员额少的难题,如期确定首批13名员额检察官,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贯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做好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转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改革期间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开展公诉观摩庭和辩论赛,提高干警业务能力。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认真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评议和检察官履职的专项审议,对常委会提出的意见,认真梳理,扎实整改,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2015年,接到关于本院限制律师会见权的转办提案,我院高度重视,走访提案的政协委员,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建立保障机制,反馈意见为满意。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观看宣传片,听取情况通报,视察办案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五年来,23件拟撤案和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全部交付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


各位代表,五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推动了检察事业与我县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支持,离不开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化解矛盾纠纷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干警综合素质还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思考不深,应对不力,少数案件的处理,人民群众还有意见处理;法律监督的常态化、刚性化有待增强,特别是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双重改革叠加的背景下法律监督工作有待再深化;检察队伍的结构有待改善,人才流失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和改进。


今后五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县人民检察院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加强法律监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把握历史方位,深化检察改革,践行绿色司法,强化法律监督,全面从严治检,着力提升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努力为打开“两山”新通道,富民兴县再赶超,实现“三个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增强服务实效。坚决拥护中央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不打折扣,不留余地,全力配合做好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机制,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约五分之一人员整体转隶后,把握新方位,践行新使命,落实新要求。努力为改革背景下检察工作转型发展提供更多的景宁实践、景宁素材和景宁经验。自觉做到“党委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检察工作就服务保障到哪里”,始终把维护景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前要围绕服务“拆治归”百日攻坚大会战、维护村级换届选举正常秩序等重点工作,把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统筹起来,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富民兴县的职责使命。


二是强化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积极应对体制改革带来的新挑战和新机遇,调整工作思路,全面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检察监督。充分发挥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监督属性,主动出击,尝试设立基层公安机关派驻检察站或联络员,及时发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精准发力,依法开展监督。围绕“拆治归”中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畅通法律监督线索举报渠道,融入县政务平台、12309投诉热线等。探索提起涉及民生的公益诉讼,推进涉林、涉水、涉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源头防控,守护绿水青山。


三是践行绿色司法,切实提高保障水平。坚持把“规范、理性、文明”的要求融入到司法办案中,融入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严格依法办案前提下,树立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善意理念。执法方式必须由“硬性维稳”向“柔性司法”转变,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毒品、严重暴力等犯罪,必须保持刚性的一面,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于其他犯罪的办理,要以柔性为主,更加注重权益保护。主动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底线的第一责任,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建立刑事诉讼的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更加坚决地扛起服务生态经济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以设立服务非公企业之家为抓手,开展个性化、订单式服务,推进检察环节产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等工作。强化重点领域法治保障,在治水拆违、食药安全、金融风险防控方面积极作为,发挥司法能动性,服务转型发展,促进社会善治。深化校园欺凌违法犯罪整治专项工作,完善机制,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推进校园平安建设。


四是打造检察铁军,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突出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强化“四个意识”,尤其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用人导向,坚持用实绩选人用人,把重学习、重实干、敢担当、重廉洁,又善于攻坚克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用起来。严明纪律规矩。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全面落实《准则》和《条例》有关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严管理队伍,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发挥本院工青妇的作用,形成既干净干事,又生动活泼的工作氛围。搭建职业技能比武擂台,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培育“志不求易,事不避难”的“忠勇”精神,打造畲乡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检察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撸起袖子加油干,甩开膀子拼命干,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景宁作出应有的贡献!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名词说明


1、诉访分离:是指将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2、保护性司法: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提出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司法新理念,具体是指在办案中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推行谦抑宽容、刚柔并举、注重延伸、内外联动的司法方式,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全方位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负面“产出”,促进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现代化。


3、纠错防漏: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点工作,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需批捕的案件和移送的起诉的案件中通过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追捕、追诉等方式,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漏捕、漏诉。


4、两个专项:为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立案监督活动“。


5、轻拿轻放:2016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坚持保护实体经济、文明办案、理性司法三个导向,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采取批捕、起诉等措施,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类、涉嫌恶意欠薪类等重点类型案件,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6、绿色司法:浙江省检察机关根据五大发展理念特别是绿色发展理念寓于检察工作之中提出绿色司法理念,是建立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约束条件下的,通过规范、理性、文明司法,提升司法质效的新型司法理念。在现有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科学调配提高司法效率,将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和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承担起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实现执法动机、方式方法和质量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减少办案的负面效应,推进社会善治进程,构建文明健康的法治生态。


7、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 ,侵犯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北京、内蒙古、山东、江苏、广东、云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


8、谦抑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经济案件,不使用强制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


9、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是指为确保检察权、审判权独立高效运行,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下,着重进行的省以下检察院、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整合、司法责任等方面的改革。


10、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确立的国家重大的政治改革,是指整合反腐败力量,设立监察委员会,形成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政治生态。中央决定在山西、北京、浙江进行试点改革,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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