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风采
针尖麦芒
时间:2019-09-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人物档案

  姓名:王永刚

  单位:河北省磁县检察院

  关键词:翻供

  时光荏苒,我到磁县检察院已快9个年头。有一起案件让我印象深刻,这起案件让我真正走向成熟。

  2017年10月24日,案管部门随机分案分给我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子。说实话,自从刑法增设和整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几年来,我院乃至邯郸市都没有此类案件。2016年轰动全国的“徐玉玉案”让我对这类犯罪有了深刻的认识。

  当磁县公安局重案中队干警将辛某等7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卷放到我的办公桌上时,我既兴奋又有些忐忑。对于基层院来说,这是一起大案,案卷有14本。

  单提审就进行了整整三天。我通过提审发现,各个嫌疑人都对自己手机上的微信交易记录予以承认。他们被抓获的时间是在2017年7月,他们手机上微信交易的记录也大多从2017年7月开始,也就是说,他们刚贩卖信息不到一个月就案发了。这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怀疑:有没有可能这些人将手机上以前的交易记录进行了删除?

  为了避免遗漏犯罪事实,我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跟随公安机关驱车近2000公里到深圳调取涉案人员的微信交易记录。相关数据显示,涉案7人中仅有一人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时间是在2017年7月,其余6人中最早是在2014年。这样一来,涉案人员的违法所得金额较第一次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金额分别翻了1至5倍。

  2018年5月15日,辛某等7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在磁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开庭时,辩护人阵容强大,7名被告人有6名辩护人。进入法庭辩论后,辩护人指出,被告人之间的交易不全是买卖信息交易,也有相互发红包或借款。另一名辩护人提出,违法所得不应将购买信息的成本算在里面,而是应该将购买成本刨除才能作为违法所得。除辛某、赵某、郁某外,其余陆某等4人也在庭上突然翻供。

  我没有慌张,这些翻供在我的意料之中。提审时我就专门问过他们,重点问到“你们之间的微信交易都是什么项目”时,7名被告人均回答他们之间并不认识,所有交易均是买卖信息的交易。法庭上,我分别问辛某等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他们均说属实。

  那么对于庭审中作出的“所有交易不是买卖信息”的辩解请作出合理解释,“你们相互之间不认识,为什么会发红包或者转账?是否有其他方面的交易?”

  7名被告人开始支支吾吾,无法自圆其说,最后索性回答:“啥也不说了,这些确实是买卖信息的交易。”

  对于辩护人提到的违法所得问题,我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合法交易认定利润时应刨除成本,但基于违法行为的交易不能等同于合法交易,而且他们交易的标的本身就是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以不能刨除其购买信息的成本。随后,我与辩护人就审计报告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及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行数轮辩论。

  我指出,虽然本案中7名被告人贩卖个人信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我们应该记得,2016年8月19日刚刚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徐玉玉遭电信诈骗”一案,造成徐玉玉因学费被骗而骤然离世的悲剧发生!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必须从严从重惩处。最终,法庭以辛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子结束了,我却没有停下来。当年高考结束后,我和同事便在县一中考点外结合真实案例向考生和家长们进行高考防诈骗宣传,并向移动、联通、电信公司以及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他们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

  “公诉人”这个称呼自带神奇的力量,当我站在公诉席的一刹那,办案的辛苦一扫而光。

  (文字整理:赵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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