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动态
直面问题多措并举强化药品领域犯罪惩防
时间:2019-07-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年来,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法律适用等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药品领域犯罪惩防。

  法律适用层面。首先,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实践中,药品投入市场后,面对的是庞大的不特定消费人群,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故,不仅破坏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还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其次,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涵义规定模糊,列举的假药和劣药存在竞合现象。另外,药品与保健品的法律界限较为模糊,对于销售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品应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还是销售假药,实践中争议颇大。

  执法司法层面。该类违法犯罪多采用网络售卖模式,卖家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其真实身份难以确认。侦查机关在受限于药品管理专业知识、鉴别能力、人员力量等因素,导致查处涉药品类案件中取证、固证质效不高。同时,药品犯罪往往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双重属性,现实执法中,对一些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难以准确定性处罚。

  社会治理层面。药品类违法犯罪多发生在城镇小型药店等监管薄弱场所,原因在于基层药品监管部门的人员和机构设置较少。部分医药公司对外聘业务员管理不善,存在违规倒卖现象。相关案件中同时暴露出物流行业寄递环节不规范问题,有的以虚假姓名、地址等违规寄送药品,还有药品违法犯罪人员向快递物流从业人员渗透的现象。

  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大对药品领域犯罪惩防力度:

  一是完善惩防药品犯罪相关法律适用。药品安全关乎重大社会利益,市场经济秩序只是药品安全犯罪的部分法益,而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也是其侵害法益的重要部分。应将部分人数多、范围广、后果严重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在适用中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这也是检察机关在药品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另外,探索设立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建议把假药、劣药统一归为“伪劣药品”,而将假药、劣药作为量刑情形来衡量,这样可以解决两者之间无明确区分标准这一问题。再次,慎重认定药品与保健品,办案人员应通过审查其包装、说明、宣传等形式要件来区分药品和保健品,对于在包装上不作明确标注或者“张冠李戴”的行为,应当按照生产、销售的目的来具体认定。

  二是严格开展药品执法司法相关工作。食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多发易发环节的监管,形成全面、严格的监管网。健全案件线索共享、联合督办、互动培训等工作机制,促使相关部门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对侵犯不特定大多数人的药品安全事故,用好提起公益诉讼这把“利器”。加强动态研判机制,深入分析案件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健全完善社会治理工作。借助“大数据”平台及时获取涉及药品制售假的线索,将数据转化固定为证据。严格落实物流寄递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物流寄递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快递物流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认知辨别违禁品的能力。广泛开展药品知识宣传教育,普及药品安全的常识,提高全社会对药品安全的认知水平。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行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浙公网安备 33112702000136号

浙ICP备20029215号-1 版权所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