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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一体”后如何降低案件比
时间:2020-03-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捕诉一体”后如何降低案件比

2019-12-04 11:31:00  来源:检察日报

  “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如何将“案件比”引入捕诉一体工作,如何利用捕诉一体化机制降低“案件比”,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捕诉一体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同一部门的同一位检察官依法承担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办案工作机制。在内设机构改革中,撤销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施行大部制运作,原则上由一名检察官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案件受理后的审查批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的全过程,实行“谁批捕,谁起诉”。捕诉一体的实质是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一种重新组合,目的是建立起一种由起诉主导侦查,侦查服务于起诉的新型办案机制,有利于提高获取有效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达到精准高效指控犯罪的目的,进而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那什么是“案件比”呢?较为普遍的解释是,“案”指的是当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如“张三盗窃案”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就是一个案子。“件”则是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比如“张三盗窃案”在审查起诉直至判决期间包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等节点,每一个节点为一“件”,在诉讼过程中会形成数个甚至十几个“件”数,这个“件”数的增多会给有些当事人带来负面感受甚至引发当事人对司法效率和公信力的质疑。“比”就是“件”与检察院受理案件数的比例,“案件比”直接关系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关系到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水平和效率的切身感受。“案件比”越高,说明办案周期越长。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渴望公平正义尽早到来,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希望早有结论。降低“案件比”的终点意义就在于缩短诉讼时长,让群众关注的法律结果尽快实现。对此,检察机关内部就需要采取一定措施降低“案件比”,以达到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与效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尽快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这两项检察业务与“案件比”有着密切关系,通常占与“案件比”有关检察业务活动的20%至30%左右。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部分案件确实系疑难复杂案件,侦查过程、审查周期长;二是侦查机关办案质量有待提升,基层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派出所民警负责侦查,民警工作范围不仅限于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牵扯精力,外加部分侦查人员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取证不到位,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到审查起诉阶段再行补充侦查时会错失取证良机,导致部分案件补充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的周期较长,且往往效果不佳;三是部分办案人工作效率不高、责任心有待加强,在办案中不能合理规划办案进度,导致办案拖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如何把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业务数据降下来,成为降低“案件比”、提高办案效率的关键。这两个诉讼节点与检察权的配置、检察官主导作用紧密相关,与设置捕诉一体化机制的目的不谋而合,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捕诉一体机制采取措施,切实降低“案件比”,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审查逮捕时做好全案审查工作。捕诉一体前侦监业务的检察官在逮捕时只要有部分事实达到逮捕条件就可以作出逮捕决定,比如某嫌疑人涉嫌多笔盗窃的案件,在批准逮捕环节检察官可能只会关注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某一笔或者几笔事实即能下逮捕决定,对其他涉嫌事实审查不够深入细致,对量刑部分证据考虑较少,到了公诉环节后,再对逮捕阶段没有关注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或者量刑事实证据进行补充,往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退回补充侦查较多。在捕诉一体化后,一个案子从批捕到公诉由一个办案人承办,案情从受理到起诉然后到法院自然了然于胸,对事实证据的全面掌握要比两个阶段分人办理考虑周期和思考深度更立体化、多维化,可以全程引导、统一调控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在审查逮捕阶段即从庭审角度要求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充分利用逮捕后侦查时间,完善证据,进而缩短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时间,降低退补率。

  审查逮捕时做好引导补充侦查工作。捕诉一体前审查批捕阶段提出的补证事项,因以后负责审查批捕案件的检察官不负责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监督不到位,侦查机关的补查工作往往不了了之。捕诉一体后,检察官在作出逮捕决定时,需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充分利用逮捕后的侦查时间,完善证据链条,在逮捕后随时或者定期与侦查人员沟通补充侦查情况,实现在补充侦查环节的全程沟通,确保案件补充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补充侦查的证据单独钉卷,方便检察官审查起诉时掌握证据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审查逮捕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办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应当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一并送达公安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和列明补充侦查提纲的方式,阐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提高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效率和质量,建议公安机关在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时,重新提请逮捕,确保案件质量。

  审查逮捕时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程序。在审查逮捕环节注重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能动性,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人已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充分了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降低翻供的可能性,提审的同时就能一并签署具结书,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起诉至法院,缩短审查起诉周期,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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