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4年县检察院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5-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3月25日在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夏逸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密切联系当地实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办案活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积极参与平安景宁建设,助推社会和谐发展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生态文明的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70人,批准逮捕61人;受理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236人,提起公诉215人。其中,批准逮捕“两抢一盗”、诈骗等侵财性犯罪20人,提起公诉40人;批准逮捕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8人,提起公诉23人;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24人,提起公诉38人;批准逮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妨害司法犯罪3人;提起公诉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8人,危险驾驶犯罪64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对涉嫌犯罪较轻或者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3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24,其中危险驾驶9人。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案前社会调查和案后帮教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消除不利因素。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执法行为作为化解矛盾的着力点,加强对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等终结诉讼程序案件的释法说理,阐明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促进案结事了。稳步实施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逐步把信访案件转入法律程序,让信访者信法不信访,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34件。对7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对22件非本院管辖的信访案件,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及时疏导分流。依托司法调解中心尽心做好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促成5件轻微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节约了司法资源,修复了社会关系。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解决申诉案件中的作用,对7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金1.6万元,维护了司法文书的权威性。


延伸法律服务职能围绕“五水共治”和“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选派骨干力量参加“三改一拆”工作组,为拆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组织人员深入联系乡清理河道,兴修水利,为联系村发展寻找出路,破解难题。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案件集中管理,公开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便于群众了解案情和对执法办案的监督。下沉检力,延伸检察服务职能,2014年7月,分别在红星与鹤溪街道设立了检察室。两个检察室挂牌以来,向辖区群众提供法律政策咨询41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讲3场,发放职务犯罪预防资料300余份。红星检察室受街道委托,妥善处理了城北村土地纠纷积案。


    二、积极发挥惩防腐败职能,打造廉洁政治新常态


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根据中央关于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把省委“十大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全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4件14人。其中,科级干部1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6人。坚持把人民群众关注的领域作为查处案件的切入点,系统抓,抓系统,并与纪检、审计部门进行反腐联动,查处了一批侵贪、挪用涉农补助资金案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加强对行政乱作为的执法监督,重点关注涉农专项资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为契机,突出办案重点,依法推进渎职侵权案件查处工作,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4人。其中,在申报项目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犯罪2人,在生猪检验检疫环节徇私舞弊犯罪1人,在执法办案环节严重不负责任渎职犯罪1人。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为单位及业主代表提供网上查询服务438次,有效地阻止了有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入招投标程序,努力维护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以侦防一体为依托,以同步预防为抓手,积极开展省检察院部署的“千场职务犯罪预防宣讲进乡村”活动,下乡进村宣讲12次,使全县700余名基层干部受到了廉政警示教育,提升了预防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三、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切实维护法治权威


依法监督侦查活动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5件,其中2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案5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6人。追诉“黄赌毒”漏犯7人,漏罪1起。对重大复杂案件,坚持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和引导取证,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力保案件质量,力求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依法监督审判活动。会同县法院建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明确案件范围和启动程序,并对庭前会议程序和内容进行记录。认真审查一审刑事案件判决,提出抗诉1件,上级法院予以采纳并改变事实认定。2件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开展调查,努力营造诚信诉讼环境。审查民事和行政案件线索18件,发出检察建议2份,对16件正确的裁判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有效化解了各诉讼主体之间的矛盾。


依法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开展“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共审查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刑罚执行案件5件。强化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共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均得到采纳和纠正。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人,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践行“以人为本”理念,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坚持政治立检,转变队伍作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载体,突出查找“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不虚、不空、不偏。先后组织各类专题学习和座谈16次,开展机关内部谈话54人次,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400余份,共征集到意见48条,班子成员相互提出批评意见153条。针对征集到的意见,制订了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时间表,按时逐条整改。通过整改,共缩减会议42%,压缩三公经费33.1%,纪律作风和服务态度有了明显转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真正取得了实效。


坚持素质强检, 提升业务能力。以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为目标,开展全员岗位培训。突出检察实务技能和执法办案规范化两个重点,辅以心理健康、文学艺术和领导哲学等综合内容,共组织参加省级培训8期33人次、市级培训11期45人次。深入开展各类岗位练兵活动,增加了岗位经验,增强了岗位技能。在庭审实质化和公开化的新形势下,全年组织参加5次公诉观摩庭活动,提高了公诉人的出庭经验和公诉水平。根据“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和任用了一批年轻干部,顺利完成了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优化了队伍结构,激发了队伍活力。


坚持文化育检,塑造职业性格。积极响应我县“文化名县”战略,开展检察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体验活动。根据全县建设“大景区”的发展思路,建成检察“文化长廊”,为开展检察文化提供了活动平台。根据“开阔眼界、提高境界”的要求,开展各类文化实践活动,努力培养知识丰富、人格健全、思维理性的检察职业性格,为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组建各类兴趣小组,积极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和富有地方特色的休闲养生文化、农耕园林文化等方面的文化体验活动,缓解干警的工作压力,丰富了干警的业余生活。2014年,县人民检察院篮球队获得了全市检察机关篮球联赛冠军,县人民检察院编排的大型声乐节目《茉莉花》获得了全市检察机关文艺汇演第一名。2014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在全省政法机关文化建设交流会上作了交流介绍。


一年来,县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县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和律师法的专题调研。认真办理县政协委员的相关提案,针对提案建立了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机制。积极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沟通交流,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作用,3件拟撤销或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均交付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深入推进,受理群众信访总量持续上升,重复访、越级访和集体访仍然比较突出,程序空转、终而不结依然是涉法涉诉信访的难题,信访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面临许多新的风险和挑战。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犯罪、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二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检察监督作出许多重大部署,人民群众对公正有更高的标准,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三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随着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案件移送时间明显提前,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侦查理念、侦查机制和侦查能力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地方,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有待健全规范;四是少数干警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没有根除,工作没有紧迫感,承办案件该快不快,不到诉讼期限不结案。少数干警精神懈怠、作风懒散,甚至顶风违纪,有3位干警上班时间玩游戏被纪委通报批评;五是与人大常委会沟通汇报还不够。对于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将正确面对,认真加以解决和改进。


2015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县“四个新区”建设深化落实之年,检察工作如何服务景宁长远发展和科学发展任务重、意义大。为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坚守政治定力上的新形势新要求,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服务大局上的新形势新要求,确保服务保障的力度和效果;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强化法律监督上的新形势新要求,确保担负起推进法治建设的作用;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规范司法行为上的新形势新要求,确保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201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会议精神,顺应形势发展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着力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力保障上级机关和县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着力担负起法律监督的职责使命,不断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不断加强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为打造“中国畲乡、小县名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积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围绕全县重点工作和群众平安需求,认真研究经济转型中反映在司法领域的矛盾纠纷,主动适应并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人权保障和案件质量,重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认罪从宽处理机制,提高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效率。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坚持严打方针,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整治机制。在办理涉及稳定与发展的涉众型犯罪、群体性事件、多次违法上访行为以及舆情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时,要切实把握法治目标与大局需要和民众要求的关系,增强担当意识,严守法律底线。


二、积极开展惩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升反腐工作质效


关注重点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职务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围绕改革发展过程中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和监管薄弱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窝案串案。在工作中,严格区分工作失误和故意犯罪,改革创新失败和谋取私利滥用职权,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和工作经验不足出纰漏的界限,认真研究把握法律要件和政策尺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围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深化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健全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拓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用范围,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效。针对腐败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充分运用年度报告、专题报告和检察建议等方式,查找漏洞,提出加强监管和完善制度建议。


三、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


把严防冤错案件作为坚决守住和不能突破的底线。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完善不批捕和不起诉衔接机制,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注重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认真审查刑事判决,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加强对刑罚执行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等监管活动的监督,重点做好刑罚交付执行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看守所检察室建设,加强规范化动态管理,提高动态监督实效。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探索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调解监督和执行监督,改变民事检察工作薄弱的局面。


四、积极推进检察自身建设,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深入领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会议精神,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改革期间人心聚、队伍稳、工作优。强化队伍的政治担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政令检令畅通。扎实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回头看”和主题教育活动,持续力改“四风”问题,巩固检察工作的群众基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工作事项和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困难。高度重视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从严治检、警钟长鸣,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断强化自身监督,自觉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守住公正司法的底线。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常态、新的要求和新的任务,在新的一年里,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忠实履职,不辱使命,全面落实县委决策部署,为加快建设美丽畲乡作出应有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犯罪记录封存(第2页 第10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规定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2.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第2页 第20行):是指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机关或者第三方的调解,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3.虚假诉讼(第5页 第5行):是指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以当事人身份进行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羁押必要性审查(第5页 第13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庭审实质化和公开化(第6页 第8行):在审判公开的背景下,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是防止审前产生预断。审判案件应以庭审为中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庭上对证据的调查来进行。


县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              2015年3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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