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13年县检察院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5-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2月19日在景宁畲族自治县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夏逸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工作回顾


2013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9人,提起公诉196人。突出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批准逮捕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23人,提起公诉33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和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20人,提起公诉27人。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11人,提起公诉18人;提起公诉“醉酒驾驶”犯罪54人。


着力保障民生民利。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重视民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生态保护和非法集资等问题。对6名“注水牛肉”、“毒豆芽”、“假伟哥”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12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1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对1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慎捕慎诉。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3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10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法律援助制度,开展案前社会调查和案后帮教,依法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人。


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281件,其中重复访112件,集体访19件。稳控缠访、越级访3件。针对信访新形势,探索处理信访新机制,对于涉法涉诉信访,勇于承担责任,为党委政府分忧。2013年,妥善处理了城北村和鸬鹚徐崇村多年的复杂群访案件,使案件当事人信法不信访。依托司法调解中心,完善刑事和解和检调对接机制,成功促成5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充分运用司法救助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共对6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1.2万元。2013年,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单位。 


 二、坚持惩防并举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依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改进侦查工作方式,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实行办案区域全方位监控,严格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全年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4件26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1件22人,渎职犯罪3件4人,大案13件21人,科级以上干部8人(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副处级1人,科级5人)。通过办案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办案维护和谐稳定,共查办了乡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11人,改善了涉案乡村的干群关系。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认真贯彻“预防出生产力”的指示精神,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预防为重点,对“52省道改建工程”等3个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开展了专项预防,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了项目督导、项目变更报备和听取落标人员意见等长效机制。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333次。在广电、供电和林业等部门开展案件剖析预防宣讲9次,接受预防咨询20余次。在《平安畲乡》电视栏目播放“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专题片,向社会介绍检察机关职能和查办预防职务犯罪情况。


    三、依法监督诉讼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以纠错防漏为重点,认真开展刑事诉讼监督活动。追捕漏犯1人,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销案件2件,纠正办案程序违法5起;追诉漏犯2人,追诉漏罪1起,退回补充侦查22件。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1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2人。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11份。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3次。 


改进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顺应民事诉讼法修改,运用抗诉与检察建议等多元化手段改善监督工作。全年受理和审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诉案件19件,建议提抗5件,促成调解结案4件。对14件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注重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形成抗诉、息诉并举的工作格局,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妥善处理了城北液化气公司申诉案,该案被评为2013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典型民事抗诉案件。


强化自身执法监督。认真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各项专题调研和执法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代表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参观办案场所,观看专题片,听取情况通报,拓展检务公开的范围。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案件的受理、分流和送达。通过对案件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评查,实现办案流程全程监控。注重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的监督作用,共有3件职务犯罪案件交付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转变队伍纪律作风。顺应形势发展变化,以改进“四风”为起点,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九项严禁”,出台加强检察干警“三圈”管理制度,检察干警的纪律作风、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性有了明显改变。认真开展“双服务双支持”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合理诉求,解决基层群众实际问题。县人民检察院连续两年被评为县级纪检先进集体。


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多次指派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加省市重大案件庭审观摩和庭后评析活动,着力提高出庭公诉能力。以“丽检讲坛”、“读书会”等为载体,听取知名学者、业务专家讲授法学理论和实务技能,拓宽干警视野,提高执法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理论调研,有3人新增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有3篇文章在省级以上法学期刊发表,有1篇文章获浙江法学会年会三等奖。


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以提升检察干警的精神境界、职业素养、文明程度和执法能力为目标,助推检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申报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为契机,开展职业文化、廉政文化和富有地方特色的休闲养生文化、农耕文化等方面的文化体验活动,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检察干警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定期组织检察人员到田间地头从事农田劳作,引导干警在劳作中克服庸、懒、散现象,在劳作中接地气、察民情、知民生,增强社会责任感,激励检察队伍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2013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全省同类院综合考评中名列第二,被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被市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如何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有待深入研究;诉讼监督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履职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少数干警在执法办案中的抗干扰能力仍然有待加强;随着办案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办案周期增长,办案成本上升,导致对有些控告举报线索的处理不够及时,部分群众对此不满意。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正确面对,认真加以解决和改进。


2014年工作思路


  2014年,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决策部署,着力增强大局意识,着力提高执法能力,着力强化监督实效,着力强化自身建设,为打造“中国畲乡、小县名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着力增强大局意识,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认真履行批捕公诉职责,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关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项目推进、招商引资和预算内资金补助等具体情况,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加强调查研究,正确区分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探索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徇私枉法的界限,努力营造保护开拓创新,宽容尝试失败的干事创业氛围。在办理涉检信访案件中,以维权促维稳,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解决好群众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着力惩防职务犯罪,积极推进廉政建设。既坚决依法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又严肃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民生民利的问题。着力解决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益的矛盾,深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转型升级,及时处理举报控告线索,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立足办案,深入抓好个案剖析和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促进完善廉政风险预警和利益冲突防控机制。


三、着力强化法律监督,积极促进公正司法。坚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加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把关,严防因程序、证据纰漏酿成冤假错案。切实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尤其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职能定位,以多元化监督为目标,合理调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效,积极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督促起诉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着力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提升司法能力。按照党中央“五个过硬”的要求和县委的统一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队伍思想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依托案件管理中心,加强案件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强化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扎牢制度篱笆。设立基层检察室,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检察工作更好得发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作用,进一步夯实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忠实履职,不辱使命,全面落实县委决策部署,为打造“中国畲乡、小县名城”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2页 第12行)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将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对其教育挽救、促其尽快回归社会。


2.检调对接机制见报告第2页 第19行是检察机关受理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较低、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侵害人与被害人自愿接受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司法调解中心的调解下正式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进行其它处理的一种刑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这是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主动融入“大调解”体系的重要举措。


3.案件管理中心(见报告第4 18行):是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深化“阳光检务”,探索检察业务改革,推进“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一项重要举措。职责范围总体是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分实体监督。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是全程全面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专业系统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公平灵活的检察资源配置机制、集中统一的办案程序服务机制、科学准确的信息采集分析和反馈机制。


4.九项严禁(见报告第5页 第3行):浙江省检察机关2013年8月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下发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检风检纪建设,认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坚决执行“九项严禁”,切实整改检察机关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九项严禁”具体包括:严禁因案件接受请托、吃请、礼物和娱乐休闲活动;严禁违规打听案情、干预他人办理案件;严禁公务活动安排或接受宴请、夜宵及娱乐休闲活动;严禁工作日午餐和公务用餐饮酒;严禁工作日午休和公务出差期间打牌、打麻将;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购;严禁公车私用、违规使用和停放警车;严禁参与带有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严禁对控告申诉群众冷、硬、横、推。


5.“三圈”管理制度(见报告第5页 第4行):是县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干警的管理,提高检察公信力,推进“四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干警“三圈”管理制度》。“三圈”是指干警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这“三圈”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拒腐防变能力,促使全院干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为民意识,提升执法公信。 


6.五个过硬(见报告第8页 第4行):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7. 基层检察室(见报告第8 9行):是根据浙检办〔2009〕7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试行)》检察机关驻街道、乡镇的派出机构。基层检察室直接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探索服务人民群众、化解基层矛盾的新方法和新途径。经县委同意,县检察院拟在红星和鹤溪街道设立2个检察室,服务基层和谐社会建设。


附件二


检察机关职能简介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产生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权主要包含7个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具体负责侦查以下四大类案件:(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渎职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等。(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有必要逮捕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改变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决定逮捕权。


公诉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重点是对在押人员执行刑罚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的监督,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以及监管活动是否依法规范的监督。为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由当事人申诉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设有举报中心,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或裁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举报电话12309,举报网址:www.lishui.jcy.gov.cn/Reports.asp,新浪微博:畲乡检察。



 



 



 



 



 



 



 



 



 



 



 



 



 



 



 



 



 



 



 



 



 



 



 



 



 



 



 



 



 



 



 



 



 



 



 



 



 



 



 



 



 



 



 



 



 



 



 



 



 



 



 



 



 



 



 


县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2014年2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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